深圳市前海法院在審理一起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中,被告在多次庭審中作虛假陳述,損害原告合法利益,嚴重拖延訴訟進程,前海法院對被告溫某虛假陳述的行為依法處以十萬元頂格罰款。
記者了解到,這是前海法院加大對訴訟中非誠信行為的打擊力度,推進民事訴訟誠信機制建設,構建司法推動社會信用體系新型監(jiān)管模式的又一司法實踐。
本案被告溫某為原告某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及執(zhí)行董事,某公司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確定了新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后,訴請溫某返還公司行政公章在內的公司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始財務憑證等其他公司證照、財務資料。
該案第一次庭審時,溫某稱行政公章由人事部經理譚某保管。第二次庭審時,法院在調取了溫某的詢問筆錄以及留樣的的行政公章樣板后,溫某才當庭確認行政公章由其持有及保管。
法庭認為,本案中,被告溫某為非法占有原告公司公章,在多次庭審中向法庭惡意虛假陳述,誤導法庭,表現出嚴重不誠信;溫某之前在公安機關詢問筆錄中已明確自認公章一直由本人保管和持有,法院要求溫某對此進行回應但被各種理由拒絕,并繼續(xù)作虛假陳述,此種不遵守法庭規(guī)則、蔑視法庭的行為,實為法律所不允許。
溫某不誠信訴訟行為,嚴重妨害和拖延訴訟進程,造成司法資源無端浪費,損害司法權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前海法院對被告溫某處以10萬元頂格罰款。
罰款決定書送達被告溫某后,溫某沒有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沒有在履行期限內自動繳納罰款,法院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依法將該罰款扣劃執(zhí)行到位。